广中医研
〔2013〕20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统筹协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制订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3年11月5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广州中医药大学设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机构,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第五条 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成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本校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取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原则上能任满一届(3年)委员(即选任时应在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学科分布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做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学科调整等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3年11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