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粤教研函[2018]119号)和《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育苗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3)》(广中医校办〔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6月11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粤教研函[2018]119号)和《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育苗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3)》(广中医校办〔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是以在学研究生为主体、以科研创新为目标、以学术交流为纽带、以学科交叉为特色、以学校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的研究项目。项目在研究生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生自主选题设计、独立组织实施并进行信息分析处理和撰写研究论文等工作,以期培养研究生独立思考和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项目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意明确的学术科研项目,鼓励理论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着力培育全省、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培养科研创新高端学术人才,建设优秀创新研究团队。硕士研究生科研项目每年拟立项40项,博士研究生科研项目每年拟立项20项,坚持项目质量,根据实际可适当调整资助项数。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范围如下:
(一)学科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
(三)为培育优秀学位论文而进行的前期预研究;
(四)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第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均可以个人名义或组成项目团队形式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名研究生只能申报或参加一个项目,如需参加多个科研创新项目,请在申报时予以说明。鼓励项目团队成员由不同单位、专业或年级的研究生组成。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一般于每年上半年开展。研究生申报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获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需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同意,本人所在培养单位初审通过,统一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在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实施、结项验收等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均应实事求是。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经费使用不当或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终止项目运行,取消并追回对该项目的全部资助,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下一年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有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对研究内容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原则上应按期结项,不能提前或延期结项。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可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含明确的论文录用通知)或研究报告。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结项申请书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项目成果。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受“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否则发表成果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材料中出现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的,不得参加结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资助经费标准:硕士研究生,每项5000元;博士研究生,每项10000元。申报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资助采取发票报销的形式,主要用于项目的材料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两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划拨给项目组,归入负责人的科研业务经费卡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前需签订项目合同,提供经费预算和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项目负责人凭项目研究工作所需支出的票据,经导师审核签字后,依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最终报销金额以财务处实际审核通过的票据金额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