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
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含中医、口腔、眼视光医学,以下同)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及时间
自2015年起,不再招收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调整为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二、招生计划和学生学籍注册
2015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七年制学生实际规模,在有关高校研究生计划安排上予以积极支持,合理确定各高校研究生计划基数。2015年之前入学的七年制学生和2015年及以后“5+3”一体化培养招收的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时,均需占用当年研究生计划,相关研究生计划在总规模中单列,并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硕士生招生录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完成第5年学习后转入本校后3年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要求的,分阶段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自2015年起,七年制转为“5+3”一体化的学校和专业范围不再扩大,每校“5+3”一体化的临床医学专业、中医学专业招生数量总和不超过150人,每校“5+3”一体化的口腔医学专业、眼视光医学专业招生数量总和不超过50人,超过上述招生计划录取者录取资格无效,不予注册电子学籍。
三、积极稳妥做好在校学生的培养
2010年以前入学的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按原计划培养毕业;2010年及之后入学的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根据学生意愿及各校实际情况,可以在完成第5年学习后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转入本校后3年的研究生教育阶段,或者按原计划培养毕业。
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结合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5+3”一体化培养的年度招生计划,并认真研究“5+3”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我部将适时召开“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交流会。同时,有关高校要认真研究制订七年制在校生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七年制在校学生培养改革积极稳妥顺利实现。请有关高校于4月10日前将2015年“5+3”一体化培养的招生计划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朱雪波 高 斌
联系方式:010-66096491(兼传真) 66097853
附件:举办七年制学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高校名单.xls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转载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转载时间:2016年7月15日
转载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40/s3864/201504/t20150401_189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