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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关于重申研究生转导师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8 00:00:00   点击数:

各院所:

为切实规范并做好学校研究生转导师的工作,现将《广州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转导师的规定(试行》再次重申,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处
2013年6月28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转导师的规定(试行)

中医研生[2010]8号


各院所:

为规范研究生转导师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调整专业、导师的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广州中医药大学在学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二)研究生入校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换导师。

(三)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导师申请表》,经原指导教师与接收指导教师、转出与接收学院双方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转换导师。

1、原导师病故

2、原导师调离本校

3、原导师因故不再具备指导资格和能力的(由所在院所确认)

(四)如属以下原因

1、因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调整的

2、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研究生本人坚持调整专业、导师的,须经拟接收分委员会的同意。

二、研究生转导师办理程序

(一)申请转导师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研究生征得转出导师和接收导师的签字同意

(三)申请表分别报转出及接收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盖章

(四)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批

(五)转出学院的研究生秘书负责将最后审批结果告之研究生本人,并将申请表存档。

三、研究生转导师的要求

(一)研究生提出转导师申请在第一、二学年,第三学年原则上不接受转导师申请.

(二)转导师需在一级学科内的相近专业内进行。拟接收导师必须在职在编且具备招生资格。

(三)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所涉及的学生培养费用、配套经费等问题,由同意接收研究生的院所负责协商解决。

(四)在校研究生由于转专业而涉及转导师情况,按照转专业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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