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年〕3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88年〕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时,与全日制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道德品质良好。
(二)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五条 申请程序及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收到全国统一考试结果通知书一个月内),到我校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推荐信一份,需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加印密封);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二)校学位办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研究生院向申请人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资格审查通过之日即为接受申请日期。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指导教师确认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参考硕士研究生招收简章及导师简介,指定我校在岗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为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所在学科专业应与申请人申报学科专业一致。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查和必要指导。
第七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认定
申请人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且论文开题时间到完成学位论文不少于8个月。
(一)课程考试
学位申请人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可从下列途径取得:
1.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2.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学位论文工作
学校自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一年后方准予其开展论文答辩相关工作。答辩工作主要在校年度答辩工作第二季完成(即9月份申请答辩,12月份完成答辩)。
(一)材料审核与缴费
开展答辩工作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接受审核:
1.课程考试成绩单
2.全国统考成绩单(包括英语成绩单和/或综合科目成绩单)
3.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注册登记表
4.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导师确认表
5.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收据
(二)学位论文工作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主要是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也可选做我校指导教师指定的研究课题,论文内容必须属于所申请学科的范畴。确定选题后,申请人必须在院所组织及导师安排下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第九条 论文答辩申请
(一)申请人一般在九月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本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3.开题报告书,综述以及开题报告评议表
4.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5.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一)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格式要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论文评阅与答辩
实施双盲评审。评阅办法遵照《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试行)》、《广州中医药大学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要求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答辩结果处理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校实际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道德品质良好。
(二)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且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不少于2篇的学术论文,或在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应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于每年12月份参照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登录攻读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二)网报成功后,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中医药大学招收博士生情况登记表;
2.报考博士生申请表(含个人信息表、专家推荐意见、硕士阶段课程成绩等);
3.证书:交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复印件(凡本校往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报考不必提供评议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同等学力获硕士学位的考生交工作3年以上证明,且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的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等;
5.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1张;
(三)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命题的全国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进行认定。
(五)以上资格审核通过后,网上公示录取名单,并由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申请人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与当年录取全日制博士生同时入校报到,并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习年限
申请人自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须在六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工作(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3年),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及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必须通过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部博士生必修课程的考试,课程与考试与当年入学的全日制博士生同步。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工作
学校自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的三年后方接受其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工作主要在校年度答辩工作第二季完成(即9月份申请答辩,12月份完成答辩)。
(一)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二)申请人必须在相应学科、专业作开题报告,通过开题报告审核后,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
(三)论文格式要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四)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半年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必须在答辩前,在申请相应学科专业授权点举行论文工作报告会并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九月经院系向学位办公室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3.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一)论文评阅与答辩
实施双盲评审。评阅办法遵照《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试行)》、《广州中医药大学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要求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答辩结果处理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公示期后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的授予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 他
第二十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院做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学校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检查评估。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过程中,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出现舞弊与严惩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但不涉及学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半年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需缴纳学位申请费(含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费用)。学位申请费按学校规定收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首次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建议个别论文重新答辩者,重新答辩费用由申请人自付。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为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授予后按规定移交到档案馆存档并向有关单位寄送学位论文。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