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整顿考试纪律,杜绝作弊现象,对作弊者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
1、抄袭他人答案或故意出示答案让他人抄袭。
2、夹带资料。
3、交头接耳。
4、传递答案信息。
5、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6、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的姓名。
7、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收发考试信息。
8、其他可认定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如被认定在考试中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经教务处审批,可以重修,重修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对重犯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党团员学生作弊,应受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其职务。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位。
六、凡属考试作弊者,一律要作出书面检讨,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各院系要将作弊者的书面检讨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主管校长审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呈批手续,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均在全校通报。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同类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