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是传播和获取最新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强化科技意识,提高学术水平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规范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根据有关研究生培养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由学校、研究生处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积极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生处每年定期安排学术讲座。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应不少于10次,博士研究生作学术报告1次。
第四条 各院(所)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研究生应遵守纪律,积极思考和记录,并选择其中2~3个讲座主题进行深入学习研究,撰写3000-5000字的学习报告或小论文一份,由导师评定分数并记载成绩。成绩优秀者可由学院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会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条 研究生处实行研究生学术讲座考核登记制度,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讲座的情况由研究生处指定专人记录在其《研究生学术讲座登记卡》上,并于第三学期上学期末交回至研究生处培养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为研究生参加奖学金评比、推荐就业等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省级以上学术学动报研究生处备案确认,可参照此规定执行,总数不得超过1/3。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级研究生正式实行,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完善。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