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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暂行规定

广中医校办〔2022〕103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11:44:07   点击数:

为充分利用学校与校政共建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校内外优质资源,发挥各自优势特点,聚力培养具有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的中医药及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学校鼓励各二级培养单位及导师组规范、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中医学〔2017〕9号)、《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中医校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联合培养对象

本办法中的联合培养对象指在我校注册学籍,以我校为主要培养单位,部分培养内容在校外单位(含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开展的跨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开展的研究生。

包括:

(一)在校外进行校际、校企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二)校外进行规培、实习等实践的研究生;

(三)校外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的研究生;

(四)其他前往校外单位进行学习、工作的研究生。

境外访学研究生按《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管理办法》(广中医研〔2019〕22号)执行。

二、校外联合培养单位

(一)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国内外高校、医院、企业和科研院所;

(二)与学科及导师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校、医院、企业和科研院所;

(三)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四)其他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三、联合培养导师

(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共同指导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写作等多个培养环节。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由校内、校外导师共同协商制定。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应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或为我校聘任的企业导师。

四、联合培养协议

拟进行合作的联合培养单位(含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与我校相关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培养须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培养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研究生的待遇及安全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研究生院提供协议基础模板(附件1),可在基础模板上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内容。

五、联合培养管理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派出由相关培养单位和导师组织实施。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与校本部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培养,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合作单位按照双方协议规定共同负责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生活、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课程学习、课题开题、中期考核、实践科研、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离校前,校内学院或校外单位按照协议规定应为其购买联合培养期间生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必要的医疗保险。

(四)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应照常缴纳学费并注册学籍。

(五)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应遵守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

(六)联合培养研究生外出培养前须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外出(联合培养、专业实践、课题研究等)申请表》,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派出。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附件:1.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多方协议(模板)

      2.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外出(联合培养、专业实践、课题研究等)申请表

      3.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告知书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2年5月25日

  • 附件【附件1-3.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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