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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7 09:08:30   点击数:

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研〔2019〕22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

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管理,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年6月12日

附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双一流”建设,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设立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遴选、统筹实施。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自愿在学成后回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或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三)身心健康。

   本项目不接受已获各类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第四条  具体条件

本项目主要资助研究生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两类。

申请人应为全日制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二、三年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

   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外语水平证明。

   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的次年6月之前。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导师及院所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采取学生申请、导师审核、院所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在册学生申请本留学项目资助的,须按要求,先自行向外方院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本留学项目资助。

   第七条  各院所应该在院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按规定时间统一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对院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入围的候选人员名单、拟资助学费额度及资助期限,报学校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留学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本项目经费的核算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经费的审批管理。研究生导师、院所负责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此为最高资助标准,最终以国际交流项目的合理有效凭证报销。资助额度有变化的,以当年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入选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定期向导师、所在院所、研究生院汇报学习情况,如未遵守相关管理要求,学校将减少或者不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之前应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报表》,按《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

申报指南》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受资助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出入境。须提交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到研究生院备案,并在报销相关费用时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导师、院所应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证“谁派出,谁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外事管理纪律、学生管理制度。遵守到访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应与导师、院所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如有特殊问题应及时汇报,如遇安全问题应及时、主动向中国政府驻外机构求助。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按要求参加项目中期检查、结题考核,项目结束后1周之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经费核发与报销

第十九条  本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内容

报销凭证

备注

学费

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

资助期限为一年内

生活费

根据财务处《广州中医药大学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由研究生院核实下拨,需定期提交学习工作报告。

交通费

有效交通票据,机票需附登机牌

亚洲国家   ≤5000元

其他国家   ≤10000元

科研业务费

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材料费;实验用品等的发票原件

其他

其他与学习交流相关票据凭证,如网络信息费等

≤ 3000元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报销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研究生须凭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所有发票背后需有导师和本人签字;机票需附登机牌)、及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所有报销凭证均需有对应的消费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研究生如在项目资助当年在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SCI、EI、ISTP三大索引收录)发表论文,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审核和报销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校规者,一经查证,即取消本次资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导师、院所、研究生院确认接受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的,停止对该留学人员的一切资助。

第二十五条 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资助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公布日起废止。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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