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52号)、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广公境字〔2008〕209号)、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学校在职人员及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全体在职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各类留学生和港澳台生,下同)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和报告审批制度。
在职人员、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校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表》(附件6.doc)及《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表》(附件7.doc),并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登记,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后分别报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备案;各单位(部门)每月将本单位(部门)在职人员、学生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总填写《因私出国(境)汇总表》(附件8.doc)报送学校保卫处。
第二条 学校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共同负责,各党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附属单位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应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实行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工作。
第三条 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报备人员范围是:在职校级领导、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和在职处级干部(含三家直属附属医院)、校本部正高职称人员、财务处、招标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机要室、成果与知识产权等特殊岗位的在职干部,上述人员因私出国(境)时,必须履行报备制度。
校本部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所,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其余报备人员经分管安全保卫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保管。副科以上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负责统一保管,其他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负责统一保管,报备人员一律不得私自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组织部、人事处应对报备人员证件的使用、收缴等情况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催收出国(境)报备人员的证件。
第五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向保卫处提供或更新需报备人员的名单和准确详细的个人资料,保卫处负责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报送和更新报备人员名单资料、单位公章和主管负责人签名式样等,并定期向公安部门了解和查询在职人员、在校学生的出入境情况。
第六条 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需提前10天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附件3.doc),经所在单位(部门)、人事处、组织部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将表送交保卫处,由保卫处送呈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具《准予借出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证明》(附件4.doc)给申请人到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出手续。
第七条 首次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报备人员,领取证件后15日内未能出国(境)的,应将证件交回组织部或人事处统一保管。
报备人员出国(境)回来后,应在7日内填好《广州中医药大学报备人员出国(境)回执单》(附件5.doc),联同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部或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八条 在职人员及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必须遵守报告备案制度,经批准方可出国(境)。出国(境)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文化道德传统。凡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在职人员按无故旷工、学生按无故旷课论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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