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居民医保政策及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时间:2009-11-02 00:00:00 点击数:
第一节 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简介
(一) 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缴费标准及保险年度
1.首次参保的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
在2009年12月31日前,首次以大学生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人员,从2009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到帐的次月开始享受当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标准及保险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大学生个人缴费80元/人·年,政府资助: 100元/人·年。
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2009年度以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2010年度起,按照学年度,以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二)大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1.参保人员范围: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含广州大学城校区)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2.享受医保待遇范围: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普通门(急)诊
(三)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大学生医保待遇及标准
1.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住院或开展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不同医疗机构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也不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保人在不同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院600元,二级定点医院300元,一级定点医院150元,
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共付段费用支付比例:
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参保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 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一级 | 80% | 20% | 70% | 30% |
二级 | 70% | 30% | 60% | 40% |
三级 | 60% | 40% | 50% | 50% |
上一条: 关于规范填写学生参保资料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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