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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中医研〔2018〕24号
发布时间:2018-05-15 10:32:49   点击数:

广中医研〔2018〕24号

关于公布《广州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章程》、《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研究生培养相关制度,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8年5月14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章程》、《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研究生培养相关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兼读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提高质量、程序正当、便利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毕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毕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机构。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生毕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起草、修订、解释和执行;

(二)对研究生毕业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三)关于研究生毕业的请示及决定的起草;

(四)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制作;

(五)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研究生电子数据;

(六)负责非直属单位毕业研究生的离校安排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初审工作、毕业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安排办理离校相关手续等。

第七条 国际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安排办理离校相关手续。负责外国留学生电子注册数据上报工作。协助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其他毕业相关工作。

学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研究生毕业相关工作。

第三章 毕业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硕士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研究生、部分特殊类型研究生的学制,以报考当年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学风严谨;

(二)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修完规定的课程门数或取得相应学分;

(三)通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四)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平审查并答辩通过。研究生毕业实行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合并原则,毕业论文与学位论文应为同一篇论文,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适用《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学位论文的规定;

(五)根据培养方案所应完成的学术活动、临床轮训、执业医师资格证等其他要求;

(六)毕业审核资料齐全并按时提交。

第十一条 学校办理研究生毕业审批工作,每学年受理2次,春季、秋季各1次。

第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申请的审批程序为:

(一)拟毕业研究生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研究生导师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二级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审。报请本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审批表》、《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名单汇总表》、《广州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名单汇总表》、研究生毕业审核材料等汇总后,在研究生院指定的时间,报送研究生院进行复核;

(五)学校关于研究生的毕业决定,研究生院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学校为毕业的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广州中医药大学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数据报送相关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填写毕业登记表,凭离校手续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离校手续单由研究生院设计,由二级培养单位发放并收回。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离校手续,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学籍,自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毕业日期开始自动终止。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等,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向原培养单位提出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但没有达到《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的可以申请毕业。申请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于毕业后2年内、博士研究生于毕业后3年内向原培养单位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当年学位授予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证书信息报送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并印制,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毕业证书上应当记载和加注以下内容和标识信息:

(一)研究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照片等自然信息;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起止时间、所学专业、学习形式、学制等学籍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统一编制的毕业证书编号、发放日期等信息;

(四)校印、校钢印、校长印等学校信息;

   (五)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院所审核,学校复核,发给结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一)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未完成毕业论文;

(二)其他应当发给结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经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院所审核,学校复核,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的就业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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